一、总则
第一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依据是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资助措施是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包括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等措施在内的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二条 资助工作遵循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学习需要,遵循解决学生经济困难和解决学生学习、思想、心理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实行资助式勤工助学工作,受资助的学生应当履行参加学院或所在系(分院)安排的资助式勤工助学活动或承担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义务。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诚实守信的全日制在籍中职(含技工)学生。
二、资助方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与地方政府设立,面向我院全日制在校中职(含技工)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含技工)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打卡支付。
第五条 奖学金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中职(含技工)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其评选条件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顶岗实习毕业班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额度:每人每年300元至1200元不等,按奖等发放。其中还设立了各类单项奖,每项200元至2000元不等,按单项级别发放。
第六条 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院有关部门统一指导下,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参加适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给予一定报酬,用于助学的活动。
(二)勤工助学工作的原则
1、坚持“立足校内、服务社会”的宗旨;
2、在学院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下开展活动;
3、遵循“有劳有酬”的原则,实行资助式勤工助学。学院所提供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并学有余力的学生;
4、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的义务;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禁止学生参与校外娱乐业、宾馆服务业等工作;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有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由学院从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的支付。
第七条 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一)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学生或其家庭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学生经济特别困难的;
2、学生因大病住院造成经济生活困难。
(二)困难补助的标准
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每人每次1000-3000元。
第八条 学费减免
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一)申请的条件
1、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2、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的特殊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10月。
(三)学费减免的额度
减免额度为: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依次,减免当年全部学费 ;减免当年二分之一学费;减免当年三分之一学费;减免当年四分之一学费。
三、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并部署全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和办法,定期研究并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分院)应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抓好抓实。确定专人负责资助工作,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做相应调整。
四、附则
第十二条 各项评定、奖励、申请及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