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3号)以及安徽省学生资助有关文件精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应是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无力承担学费。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经费来源于学校校内资助资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校内资助资金的5%。
第二章 减免学费的申请
第四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在校学生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
1、烈士子女。
2、父母其中一方或均已去世,确无家庭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母其中一方或均有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持有民政局所发的特困证、残疾证、低保证的学生;
5、因遭受地震、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或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等导致家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特别困难学生。
6、国家政策规定应当或可以减免学费的学生。
7、其它可以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三章 减免标准及申请减免的程序
第六条 学费减免分为免除一个学年全部或一半学费两个标准。住宿费、代收代支等其它费用不能减免。
第七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办理流程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学费减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据实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及院系审核。首先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初审,在学生申请书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其次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党总支书记在申请书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初步提出减免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上报的减免学费申请审核后,初步提出减免学费的具体办法,送交学生处负责人签字。
4.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学生处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 学生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原则上于每学年第一个月内完成,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学生突发特殊情况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由学生处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学生学费减免一个学年办理一次(当学年),已缴清当学年学费的,不再享受减免学费资助。
第四章 减免学费的监督
第十条 学生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后,要对学生上一学年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重点考察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消费情况。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当学年每学期结束前要递交个人情况报告,报告应真实、全面、详细地反映学生在思想、学习、成长等各个方面的表现以及个人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报告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审核后交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资助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控制。凡有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的,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受资助学生,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减免学费和已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1、学生受资助后在当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购买高档电器、衣物、化妆品等高消费行为,有酗酒、经常上网吧、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3、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旷课,学习成绩下滑,导致一学期多门(2门以上,不含2门)课程补考的;
4、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给学院声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5、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操作经查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