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发扬勤奋、务实、和谐、进取的良好校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学生”是指中职、技工类以及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五年制高职前三年阶段的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3、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经教务部门同意,体育免修者除外),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标准:
1、一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总数的2%,每人每学年500元;
2、二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总数的8%,每人每学年300元;
3、三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100元;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
科技创新奖100-500元/人;
文艺活动优秀奖100-300元/人;
体育活动优秀奖100-300元/人;
学科竞赛优秀奖100-500元/人;
精神文明奖100-500元/人;
见义勇为奖100-500元/人。
凡符合单项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的学生都可以参加个人单项奖的评比,各单项奖可以兼得。
第七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实践和创新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学院设立科技创新奖。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经审定可获得科技创新奖:
1、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各类科技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必须为第一作者);
3、获得专利者;
第八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与文娱活动,培养艺术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学院设立文艺活动优秀奖。凡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娱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或为学院争得荣誉者,经审定可获得文娱活动优秀奖。
第九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院设立体育活动优秀奖。凡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或为学院争得荣誉者,经审定可获得体育活动优秀奖。
第十条 凡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或为学院争得荣誉者,经审定可获得学科竞赛优秀奖。
第十一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可获得精神文明奖。
第十二条 在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或者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而做出贡献者,经审定可获得见义勇为奖。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办法
1、学生奖学金按年评定,从新生入学第二学年起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定。
2、奖学金的评定由辅导员、班主任参考《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确定推荐获得奖学金的人选,填报奖学金评审表(附有主要事迹),由班级申报,年级初评,系、分院签署推荐意见,报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公示。在评定过程中,应公布受奖者的成绩、名次等有关材料,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项奖由学生所在班级申报,所在系、分院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并根据奖项的级别和规格,评定单项奖奖额。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加分项目:
1、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加4分,市级加3分,校级加1分。此项不重复加分,以高分计。
2、各类文体活动竞赛中,获全国比赛前三名加5分,省级加3分,校级第一、二、三名分别加1、0.5、0.3分,一类只加一次,按最好成绩计。集体项目不加分(如广播操、拔河、大合唱等)。
4、英语四级通过者加2分,英语六级通过者加5分。
5、通过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者,一级加0.5分,二级加1.5分。
6、发表文章: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校级刊物加0.5分。
以上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取消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奖学金。
第十七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纪律处分,即终止原享受的奖学金。
第十八条 旷课、期末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在一学年内非公务而有一门考试课程缓考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九条 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