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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09:5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中职阶段、高职(专科)阶段学生,不包括成人高校招收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二级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 年级(或专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包括班干、寝室长、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直接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高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建档立卡家庭或当地政府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一)一般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收入为当地平均水平以下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丧失部分劳动力的。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收入较低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父亲丧失主要劳动力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病人。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难以提供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学生生活困窘,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经济收入微薄难以支持其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单亲家庭子女。

(4)被家庭所在地方政府确定为建档立卡家庭。

(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在校外租房居住。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应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一条 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方政府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复印件。

③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⑤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第十三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年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建档立卡家庭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年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本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院系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部门加强对院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学校各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也应相互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及相关指导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醒目位置公布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征信档案,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优先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以及学费减免等。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院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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