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教〔2013〕143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助〔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宣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指导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落实有关工作。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常设在学院学生处),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系配合资助中心共同完成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殊贫困生认定工作由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和各系(分院)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全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各系(分院)认定评议小组由系(分院)主任为组长,负责本系(分院)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包括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组成,并上网公示。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学院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来解决个人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以减轻家庭负担。
第六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办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户子女;
2 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 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 父母有残疾或弱智、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 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 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 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8 学生是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
第七条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新生进校前学院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九条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户口复印件;城市学生还需提交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各系(分院)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认定、初审并公示,将初审结果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后将名单报学院评定领导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资助中心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合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资助中心的要求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资助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各系(分院)辅导员、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每个学生的资金到帐情况,遇有问题随时向学院资助中心汇报解决。
第十四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各系(分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对受助学生的经费使用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助学金的正确使用。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有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被录取的学生;新生入学后采取班会、校园网、广播宣传等形式让新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