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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职院中职免学费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09:56 来源: 作者:

 

为认真做好我院中职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助〔2013〕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皖财教〔2012〕266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免学费的时间和范围、免学费标准

(一)免学费的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享受免学费人数。

(二)免学费标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认定标准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五)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六)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七)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我省皖北3市6县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我省皖北3市6县是指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霍邱县、金寨县、凤阳县)。

三、认定办法

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的认定办法。

(一)学院成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各系(分院)、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各系(分院)开展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审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系(分院)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各系(分院)成立初审工作小组,由系(分院)主任或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分院)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专职辅导员和各班主任组成。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选名单,并在系(分院)范围内公示。

(四)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新生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中职学生要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教育厅上报认定结果。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两日,经公示无异议,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系(分院)审核。

(三)各系(分院)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选名单,经本系(分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系(分院)提出的免学费认定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经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及家庭困难基本情况,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审认定名单,提交学院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上报省教育厅。

(六)经教育厅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五、监督检查

(一)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要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二)学院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三)学生处、各系(分院)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四)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生资助咨询投诉电话:0551-82364390, 0551-82364010

投诉受理地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纪委监察室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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