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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0年04月23日 14:3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高职(专科)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各种渠道应聘于用人单位以及创业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校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及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包括就业指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审查毕业生资格、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从新生进校开始,贯穿三年的学习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统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工作管理由学院就业职能部门(招生就业处就业科)实施。

   第七条    各系、分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分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学院就业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系、分院做好就业工作;

2、负责协助各系、分院开展学生的就(创)业指导、就业推荐、“双选”洽谈和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跟踪服务与调研工作;

3、统筹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指导系部开展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建设;

4、负责系部就业工作考核和上级职能部门就业评估。

  第九条    系、分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职责:

1、组织实施本系、分院毕业生就(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自主开展毕业生就(创)业指导、就业推荐、“双选”洽谈和离校教育等工作;

2、加强本系、分院就业指导队伍和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建设,积极开展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创办创业公司;

3、做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跟踪服务和调查工作,在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

4、重视本系、分院就业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根据实际工作进度,按时准确上传上报就业材料和数据信息。

5、保管和归集学生各类文书档案,并按有关规定送交学院有关部门和档案室归档。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与学院职能部门及各系、分院沟通,提供当年需求信息;

2、参加学院的“双选”洽谈会,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4、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2、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积极就业;

3、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4、接受院、系(分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6、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7、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8、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暂时不就业的,应主动与辅导员联系,寻求帮助。

第四章   毕业生教育与鉴定

第十二条    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各系、分院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业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鼓励他们自愿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

第十三条    各系、分院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然后基本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由院学生处统一邮寄到用人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双选”洽谈会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书(表)》由学院职能部门统一提供,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在参加用人单位招聘时,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影响就业,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双选”洽谈会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形式,应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其形式: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人才市场,与其他高校联办的人才市场,以及省内外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    “双选”洽谈会的程序

1、《毕业生推荐书(表)》可由学生根据填表要求如实填写,成绩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公章,经所在系、分院签署意见后,由学校审核盖章方可有效;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然后将相关的一联交给辅导员(班主任);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印刷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每人只能使用一份。

4、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由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需办理解约手续。

第六章    派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派遣库的相关数据,完成派遣方案的编制,然后统一领取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必须在五月一日前向院就业职能部门申请,到省教育厅安教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院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七章    改派及遗留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院不予受理。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因学院方面而造成的计划、协议等无法落实的;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需要毕业生回去的;

3、毕业前家庭户籍变迁并具有其父母现居住地县级以上的户籍证明,需要毕业生回去的;

4、经职能部门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

5、原派签证。

   第二十六条    改派手续办理的时间及方法(逢节假日向后顺延):

1、各种材料的上报时间为9月1日以后;

2、毕业生自毕业时间起,按规定两年之内可以办理改派。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改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本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安徽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安徽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审批办理改派手续。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院报安徽省教育厅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单位退回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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