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院加强共青团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团支部团结教育青年学生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团支部建设,结合我校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团支部的设置(团支部委员会)
第一条 学生团支部是根据《团章》规定而设立的基层组织,是我院共青团的工作和活动基层单位,应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设立团支部,人数较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团小组。
第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是团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它按照支部大会的精神,负责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是团支部的核心。
第三条 支委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各团支部都要按有关规定按期换届选举。选举结果应经上级团总支批准并报分团委备案。在任期内,如需调整支委会成员,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团总支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支委会一般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报经团总支(分团委)批准后,增设副书记或委员。
第五条 学生团支部在系(分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系团总支和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团员大会
第六条 团支部团员大会(简称支部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团支部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
第七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和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大事,讨论班级的工作,提出各种有益的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党组织的要求,讨论团员如何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表彰先进,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三)讨论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讨论支部委员会向团员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讨论团员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接受新团员;讨论对团员的奖励与处分等。
第八条 团内选举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候选人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第三章 团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 学生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学生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二)传达,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学生团员和青年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学生团员和青年学习,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四)了解,反映学生团员和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利,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思想教育,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等。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学生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四章 团支部书记、委员职责
第十条 团支部书记的职责:
团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结合团支部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反映团员和青年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保持联系,交流情况;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督促和帮助各个委员做好分管工作。
(五)团结带领本支部团员,青年完成学校党政部门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受新团员的手续。
(二)了解团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团员的模范事迹,建议支委会对团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了解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团员民主评议活动,并为符合条件的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五)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根据需要提出团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六)搞好团员统计,接转团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团员超龄离团手续。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情况和要求,拟定和提出支部学习计划和建议,提出宣传意见。
(二)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团的基础知识。
(三)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团组织的决议,配合党的中心任务,在团员青年中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四)了解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对于一时办不到的和不切实际的要求,耐性地做说服解释工作。
(五)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团课学习,办好班级宣传报刊。
第十三条 文体委员的职责: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文体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团员青年的需求,发动和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活动,课余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文体活动的积极分子,搞好团的活动阵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团小组
第十四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为便于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开展活动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活动单位。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团小组在团支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团章规定:"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团小组的划分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决定,不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以不划分团小组。划分团小组以方便工作为基本原则,可以班级所辖学生宿舍为单位划分,可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划分,也可以班级小组为单位划分。团小组组长由支委会指定或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团小组的任务
团小组的任务是在团支部的领导下,结合团支部的实际情况,以自己的积极活动来实现支部的决议,保证团支部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按照实际情况,分配给每一个团员一定的工作,具体组织团员去实现支部决议。
(二)组织小组成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随时向支委会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召开小组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团员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
(四)协助支部做好团员管理工作和培养青年积极分子工作,对接收新团员,奖励处分团员提出初步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团小组长的职责
团小组长的职责,就是带领组织本小组团员一道实现支部的决议。
(一)主持小组会议和各项活动。
(二)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小组工作,向本小组团员传达团支部的决定。
(三)给每一个团员分配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生活情况,经常和团员谈心,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团员的要求,意见和实际困难。
(五)向支部推荐发展新团员对象,收缴团费。
第六章 团的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团的组织生活是团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自我教育的具体形式,是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的重要途径。团的组织生活必须坚持其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第十九条 团的组织生活内容
(一)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的各种学习活动,应按照团员意识教育的要求,重点突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党团基本知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基本知识等内容,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组织团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组织团员民主决定团内重要事务。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完成任务情况;团员的奖励与处分;支委会和团支部书记以及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团员的民主评议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等各项工作,都应通过团的组织生活会,充分讨论,共同决定。团支部应每年开展一次团员民主教育评议活动。
第二十条 团的组织生活形式
(一)"三会一课"(支部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团课)。
(二)民主生活会。
(三)团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各项活动。
第七章 团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员管理是团的自身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团支部是对团员进行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管理内容是:
(一)对团员提出严格要求和分配一定的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二)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三)严肃慎重地做好团员离团,脱团和退团工作。
(四)严格执行团员的奖励和处分制度。
(五)按时收缴团费,认真做好团员登记,统计工作。
(六)关心团员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第八章 团员发展
第二十二条 发展团员应遵循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大门的工作方针,在工作中要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加强培养,积极发展"的原则,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保证团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被批准入团后,团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团组织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团员大会上宣布。同时颁发团员证,及时将新团员编入团小组。被批准入团的学生以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新团员要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共青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