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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时间:2020年04月27日 21:52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落实皖教人〔2009〕2号《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皖教人〔2011〕4号《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现就我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范围及比例

(一)教学质量考核是学院对教师教学过程及其结果是否达到一定质量要求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是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可靠的教学质量评价依据。

(二)教学质量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课堂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进行比例控制。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参加考核的人员为:学院在职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含双肩挑)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外聘教师参照执行。

(四)参加考核的教师每学年度至少承担一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的主讲任务。

(五)凡学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本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及格:

1.师德低下者;

2.未满学院规定的工作量而不服从教学任务统筹安排者;

3.出现严重教学违纪或教学事故者。

(六)凡学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1.除因公调课外,每学期调课十节以上者;

2.《学期授课计划》不认真编写或不按时上报者;

3.不认真编写教案者;

4.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上交试卷样卷、学生成绩、考试卷与成绩分析等教学材料者;

5.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作业(实验实训报告)布置和批改者。

二、考核标准及方式

(一)考核标准。教学质量考核标准,具体见附件二、三、四、五。

(二)考核方式。教学质量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如下:

1.教学检查(40分):各系(分院)部根据两个学期教学检查的平均值计分;

2.学生评教(30分):各系(分院)部根据两个学期学生评教的平均值计分;

3.教师互评(10分):各系(分院)部根据两个学期教师评教的平均值计分;

4.系(分院)部评议(20分):各系(分院)部教学质量考核组根据《系(分院)部评价表》综合评分;

5.督导评教:学院督导室会同有关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规范要求,每学期进行随机督查,对授课计划、上课迟到早退、随意调课、随堂听课、监考阅卷、成绩核对、班级学生对教师的授课效果反馈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比例。各系(分院)部按本办法确定考核对象及各等级比例,院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根据学年的任课教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各系(分院)部参加考核各等级教师名额。

(二)教师填写《考核登记表》。符合考核条件教师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登记表》。

(三)系(分院)部统计上报。系(分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组按教学检查、学生评教、教师评教、系(分院)部评价,统计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得分,并确定等级,于每年7月10日前报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

(四)学院审核、公示、上报。院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审核系(分院)部上报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院教学质量考核领导组审定,并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批,结果公示七日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考核结果

(一)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二)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加各级教科研交流活动,优先晋升职务职称。

(三)教学质量考核优秀作为院内教师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考核组织和要求

(一)考核组织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组,院考核领导组下设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负责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院考核领导组及考核办公室另行发文。各系(分院)部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组,由教学部门行政人员教研室主任、督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系(分院)部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二)考核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高校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组,要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严格执行考核标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各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规范操作,保证质量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质量,防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走过场,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4.分开操作,上报结果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考核结果须及时上报和公示。

六、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终止。

七、本办法由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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